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6月2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二、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市商务局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方案意见征集”字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24〕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一)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二)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1.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准确填报提交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3.报废汽车信息。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信息。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5.材料申报要求。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实施期间内取得,持有人应为同一人。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根据2023年底各地(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厅向各地(州、市)预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由市财政局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再进行清算。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一)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局。负责旧车注销登记管理、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信息核查比对、资料审核等工作。

  1.市商务局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接收申请材料,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退回不符合我市补贴资格的申请。

  2.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商务局通过OA系统将需审核材料发送至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市公安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工信局、市税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由市商务局将已审核完成的申请资料表单通过OA系统发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4.市商务局将定期汇总各部门审核受理发放进度,视情将有关情况呈报市人民政府。

  (1)核查是否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个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车型。

  (2)核查是否属于个人消费者报废的车辆是否属于乘用车。一是审核本市车辆注销证明;二是审核外地报废车辆在本市初始的注册登记地。

  (3)对在乌鲁木齐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对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内的信息等进行核查比对工作。

  2.市工信局核查内容:审核在乌市购置新车车型是否属于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范围,对新能源、燃油车型进行审核。(备注: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三)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单位将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1.市商务局负责每周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2.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经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同步将拨付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商务局配合做好报送工作。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且为在产状态的企业。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依规回收车辆、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建立车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4.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核对身份信息后,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并做好登记统计。

  1.汽车销售企业应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2.汽车销售企业所销售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3.汽车销售企业应加强企业管理服务,细化销售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4.汽车销售企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5.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各级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Ⅳ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车参照执行。

  (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不含单位用车,仅针对个人消费者。不含商用车,仅针对乘用车(即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新能源乘用车是指依据《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型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

  (五)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六)补贴活动对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责,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加强管理培训,精准掌握政策,注重效能,强化服务,确保执行无偏差。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宣传政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公开作用,将工作方案、补贴操作程序、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扩大政策效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2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促进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和行业消费增长,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6月2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二、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市商务局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方案意见征集”字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24〕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一)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二)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1.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准确填报提交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3.报废汽车信息。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信息。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5.材料申报要求。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实施期间内取得,持有人应为同一人。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根据2023年底各地(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厅向各地(州、市)预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由市财政局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再进行清算。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一)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局。负责旧车注销登记管理、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信息核查比对、资料审核等工作。

  1.市商务局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接收申请材料,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退回不符合我市补贴资格的申请。

  2.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商务局通过OA系统将需审核材料发送至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市公安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工信局、市税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由市商务局将已审核完成的申请资料表单通过OA系统发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4.市商务局将定期汇总各部门审核受理发放进度,视情将有关情况呈报市人民政府。

  (1)核查是否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个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车型。

  (2)核查是否属于个人消费者报废的车辆是否属于乘用车。一是审核本市车辆注销证明;二是审核外地报废车辆在本市初始的注册登记地。

  (3)对在乌鲁木齐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对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内的信息等进行核查比对工作。

  2.市工信局核查内容:审核在乌市购置新车车型是否属于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范围,对新能源、燃油车型进行审核。(备注: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三)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单位将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1.市商务局负责每周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2.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经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同步将拨付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商务局配合做好报送工作。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且为在产状态的企业。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依规回收车辆、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建立车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4.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核对身份信息后,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并做好登记统计。

  1.汽车销售企业应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2.汽车销售企业所销售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3.汽车销售企业应加强企业管理服务,细化销售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4.汽车销售企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5.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各级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Ⅳ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车参照执行。

  (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不含单位用车,仅针对个人消费者。不含商用车,仅针对乘用车(即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新能源乘用车是指依据《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型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

  (五)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六)补贴活动对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责,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加强管理培训,精准掌握政策,注重效能,强化服务,确保执行无偏差。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宣传政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公开作用,将工作方案、补贴操作程序、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扩大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