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蛋生物”)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61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要求,公司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工作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现就函件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前期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通过协议转让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马全新、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叶艳丽、武汉众聚成等10名管理层股东以及武汉光谷博润二期新三板投资中心等非管理层股东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58.53%股份,并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管理层股东可选择向公司以最后一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出售部分或全部剩余股份,具体情况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须在书面通知中告知收购方。2022年6月,公司收到《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要求公司收购管理层股东持有的景川诊断部分剩余股份。年报显示,公司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就景川诊断部分剩余股份转让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产生诉讼,景川诊断未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会计师对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此外,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通过景川诊断进入凝血检测细分领域,景川诊断业务与公司心血管检测业务具有较强协同性。2023年底,公司多次向景川诊断提出审计及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但景川诊断均未积极全面履行,基蛋生物无法登录此前已经与景川诊断系统实现对接的财务系统。

  请公司:(1)结合公司收购景川诊断时对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补充披露后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诉讼的具体情况、各方核心诉求、目前的诉讼进展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及时;(2)说明就剩余股份受让的承诺是否构成一项金融负债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3)说明公司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在景川诊断年度财务报告编制上的主要分歧,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是否取得景川诊断可靠财务数据,景川诊断年度财务报告的最新进展;(4)补充披露公司收购景川诊断后对应的股东权利、董事派驻情况、利润分配、三会运作以及日常参与经营决策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对景川诊断的控制影响情况,综合说明公司对景川诊断是否已失去控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说明收购后公司与景川诊断的业务协同发展情况;结合公司对景川诊断的控制影响,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业务协同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说明认为相关事项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具体体现以及为获取景川诊断可靠财务数据执行的审计程序。

  (一)结合公司收购景川诊断时对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补充披露后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诉讼的具体情况、各方核心诉求、目前的诉讼进展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及时。

  1.公司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就部分剩余股份收购事项产生争议与纠纷后各方诉讼的具体情况、目前的诉讼进展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当事人名称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公司于2020年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56.98%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景川诊断的第一大股东。若公司履行收购原告持有的景川诊断8,400,000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5.82%)的诉讼请求后,公司持有景川诊断的股份比例将增至72.80%,景川诊断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20年3月18日,公司与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众聚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武汉众聚成将其持有的景川诊断4,500,000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3.23%)转让给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后,武汉众聚成剩余持有景川诊断6,079,163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7.87%)。 2020年5月7日,公司与武汉众聚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公司应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武汉众聚成剩余持有的景川诊断部分或全部股份。 2022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武汉众聚成、马全新、胡淑君、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博瑞弘”)邮寄的《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公司依约收购武汉众聚成持有的景川诊断6,000,000股股份,2023年5月,景川诊断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8,400,000股(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5.82%)。原告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8,400,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55,958,946.47元(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8,400,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93,841.97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已于2024年1月9日开庭,主审法院暂未作出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在《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2020年3月18日,反诉原告与第三人的21名股东(包括反诉被告在内)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21名股东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8,687,212股转让给反诉原告。 2020年5月7日,反诉原告作为“投资方”与马全新、胡淑君、反诉被告作为“转让方”及武汉博瑞弘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第三人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转让方可要求投资方收购第三人的 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具体情况转让方须在书面通知中一并告知投资方。如因转让方或特定管理层股东原因导致受让 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收购且逾期超过30天的,则转让方应按剩余未转让第三人股份对价的15%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2022年6月20日,马全新、胡淑君、反诉被告、武汉博瑞弘向反诉原告发出《通知函》,要求反诉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收购10名管理层股东持有的部分剩余股份,其中包括反诉被告名下6,000,000股股份,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 反诉原告自收到《通知函》后与转让方进行了多次磋商。2023年1月17日,反诉原告向马全新、胡淑君、反诉被告、武汉博瑞弘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要求转让方就是否确定履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拟转让的具体股份数进行确定。 2023年5月24日,转让方向反诉原告发送《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中明确“非控股股东应当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2个月内向控股股东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当年度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数。控股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处理仍按照原《补充协议》中关于管理层股东剩余股权处置的相关条款执行。” 2023年6月14日,反诉原告向上述主体再次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回函(二)》,明确同意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倍市盈率计算股份转让价格,并发送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反诉被告始终未予出让直至反诉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反诉原告按照20倍市盈率购买并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发送的《通知函》没有明确股份转让价格,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具体情况一并告知反诉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定义,可视为未通知,反诉被告已经丧失了要求反诉原告收购其剩余股份的权利,反诉原告基于合作关系在收到内容有重大瑕疵的《通知函》后与转让方磋商,并两次发函要求其进行转让,现反诉被告通过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其发送了《通知函》但拒绝以15倍市盈率向反诉原告转让股份,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补充协议》多次违反,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解除的情形。

  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补充协议》关于反诉被告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反诉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反诉被告所持第三人6,000,000股股份;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496,701.06元(计算方式:17,687,690.33元/53,102,000股*15倍*6,000,000股*15%); 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已于2024年1月9日开庭,主审法院暂未作出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在《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全新(被告一);胡淑君(被告二);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 第三人:吴艳芳、关章荣、叶艳丽、荣筱媛、王玉琼、马全海

  案件纠纷起因 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其他18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及目标公司的其他18名股东合计21名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8,687,212股股份转让给原告。 2020年5月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目标公司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转让方(即三被告)可要求受让方(即原告)收购目标公司10名管理层股东(即三被告及6名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如因转让方或特定管理层股东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收购且逾期超过30天的,则转让方应按剩余未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对价的15%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2022年6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函》,要求原告收购10名管理层股东含三名被告以及本案6名第三人吴艳芳、关章荣、叶艳丽、荣筱媛、王玉琼、马全海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剩余股份,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 原告自收到《通知函》后积极与三被告进行了多次磋商。2023年1月 17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要求转让方就是否转让股份及拟转让的具体股份数予以确认。 2023年5月24日,三被告向原告发送《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中明确“非控股股东应当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2个月内向控股股东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当年度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数。控股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处理仍按照原《补充协议》中关于管理层股东剩余股权处置的相关条款执行。” 2023年6月14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回函(二)》,明确同意以目标公司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倍市盈率计算股份转让价格,并要求双方尽快推动协议签署。 2023年6月24日,原告向三被告发送了《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7月8日,双方线上交流,原告再次明确表示同意受让股份,请被告尽快对原告发送的协议进行反馈推进,但被告始终未予以回应。 原告认为,三被告发送的《通知函》,内容有重大瑕疵。《通知函》没有明确被告二股份转让价格,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具体情况一并告知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定义,可视为未通知。且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二仍未对股份转让价格予以明确。故,被告二已经丧失了要求原告收购其剩余股份的权利。 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被告二并未丧失要求原告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因被告二构成三次违约,故而合同关于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应予以解除。首先,被告二未在《通知函》中明确具体转让价格,其次,原告在收到三被告发出的《通知函》后积极与被告二沟通股份转让事宜,并两次发函要求其进行转让,但被告二由于自身原因一直未能对其是否转让及转让数量进行明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补充协议》三次违反,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解除的情形。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也造成了股份转让无法进行,造成原告目的不能实现,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此外,《补充协议》的主体即三被告并未取得其他管理层股东即6名第三人的股份,其在《补充协议》中径直约定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支付款项的处分行为必然导致股份不能转移,故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关于6名第三人的股份转让的约定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有权解除双方关于被告二及6名第三人的股份转让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对胡淑君剩余股份的转让的约定,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胡淑君所持目标公司320,000股股份; 2、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关章荣所持23,860股、王玉琼所持800,000股、马全海所持650,000股、吴艳芳所持90,000股、叶艳丽所持23,860股、荣筱媛所持50,000股目标公司的股份; 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467,115元;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1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已于2024年5月24日开庭,主审法院暂未作出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在《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全新

  案件纠纷起因 2020年5月7日,原告作为投资方与被告马全新等作为转让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向原告转让被告景川诊断的股份及转让后景川诊断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2.5.1条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三个月内,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应完成财务系统对接工作。在财务系统对接完成前的每月7日前,应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合并、单体)以及投资方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2.5.2约定,“每年初应向投资方提供本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2.5.3约定,“投资方需要提供目标公司其他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信息的,转让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7.1条约定,“投资方具有实时查看财务状况、定期审计的权限,保障发现问题可干预。” 原告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被告存在未积极全面履行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应予以纠正。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2、判令被告恢复与原告的财务系统对接; 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对2022年及截至实际审计之日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在《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苏恩本(被告二)、颜彬(被告三)、孔婷婷(被告四)、倪文(被告五)、苏恩奎(被告六)、陶爱娣(被告七)、万遂人(被告八)、凌华(被告九)、鞠熀先(被告十)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2020年3月18日,原告等第三人的21位股东分别与被告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 21位股东将各自持有的第三人的股份合计18,687,212股转让给被告一,该部分股份占第三人股份总数的54.9624%。2020年5月7日,被告一作为投资方在原告等第三人部分股东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在第三人的业绩考核期内,被告一在特定销售系统内下达第三人自产凝血试剂的销售指标并计入考核,并将被告一应承担的销售指标与被告一实际完成数差额的 15%作为扣减额计入第三人业绩考核期内的扣非净利润。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均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原告仍持有第三人6,079,163股股份。 2020年5月13日,第三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收购报告书(修订稿)》,被告一作为收购人(含收购人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除景川诊断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就避免与景川诊断(含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进行如下承诺:“……收购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以及在作为景川诊断的第一大股东期间,收购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景川诊断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景川诊断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如因收购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景川诊断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同意全额赔偿景川诊断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收购人声明如下:1、收购人将严格履行本次收购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公众投资者监督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收购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及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景川诊断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给景川诊断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容系被告一作为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系《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对被告一具有合同约束力。 原告认为,被告一于2022年8月11日在江苏省注册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器械二类)”产品(苏械注准)与景川诊断2019年注册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鄂械注准 )属于同类产品;此外,被告一及其控股子公司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 年注册的产品与第三人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被告一及其子公司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同业竞争,违反了协议承诺,损害第三人及原告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存在同业竞争的违约行为,被告二系被告一和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且同时担任被告一和第三人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两家企业,对此负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一的九位董事明知被告一存在违约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纠正,违反了法定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对第三人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一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且被告一应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同业竞争的具体原因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第三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依法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实际经济损失额以人民法院查明的给第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 4、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等九位被告就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尚未收到诉讼材料,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胡淑君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429,778股股份转让给被告。本次股份转让后,原告剩余持有第三人1,289,335股股份。 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第三人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原告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原告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320,00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448,000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448,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2,984,477.15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448,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7,671.57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8,98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马全海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650,00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910,000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910,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6,062,219.20元(以第三人

  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元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910,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9,332.88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8,86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关章荣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23,86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33,404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33,404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222,530.08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元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 X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33,404);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3,379.51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2,543,067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3,560,293.8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3,560,293.8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23,717,891.69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3,560,293.8;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57,683.75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40,35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

  当事人名称 原告:荣筱媛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50,00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70,000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70,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466,324.55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元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70,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9,948.68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4,52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吴艳芳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90,00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126,000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126,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839,384.20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元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126,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907.63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15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王玉琼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800,00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1,120,000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20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7,461,192.86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9,178.93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45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叶艳丽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聚成公司”)、马全新、胡淑君(以下统称“转让方”)与被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份转让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转让方、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管理层股东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明确原告为第三人管理层股东之一。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公开披露第三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第三 人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第三人合计11,126,787股股份,其中应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23,860股股份。2023年1月17日,被告回函确认同意受让上述股份。2023年5月,第三人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33,404股。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和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33,404股股份; 2、利润17,687,690.33元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33,404);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3,379.51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当事人名称 原告:马全新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纠纷起因 公司于2020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景川诊断56.98%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景川诊断的控股股东。 2020年3月18日,公司与马全新等21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约定,马全新及景川诊断的21名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将其持有的景川诊断18,687,212股股份转让给公司。 2020年5月7日,公司(作为投资方)与景川诊断马全新等股东(作为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转让景川诊断的股份及股份转让后景川诊断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中,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马全新等股东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2022年6月20日,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公司收购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持有景川诊断的部分剩余股份,其中包括马全新名下626,000股股份(景川诊断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876,400股),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公司自收到《通知函》后积极与马全新等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起,武汉众聚成、胡淑君、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武汉博瑞弘等9名管理层股东分 别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景川诊断的部分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之“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 2024年6月,公司收到管理层股东之一马全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收购其部分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876,4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5,838,383.42元(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876,4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5,757.51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6,69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件暂未开庭,暂未产生有效判决,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以上诉讼均暂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5月7日,公司作为投资方与景川诊断股东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以及武汉博瑞弘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 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如因转让方或特定管理层股东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收购且逾期超过30天的,则转让方应按剩余未转让第三人股份对价的15%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6月20日,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武汉博瑞弘向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收购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持有的部分剩余股份,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

  公司自收到《通知函》后与景川诊断少数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月17日,公司向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武汉博瑞弘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要求转让方就是否转让股份及拟转让的具体股份数予以确认。

  2023年5月24日,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武汉博瑞弘(协议中统称“非控股股东”)向公司(协议中简称“控股股东”)发送《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中明确“非控股股东应当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 2个月内向控股股东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当年度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数。控股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处理仍按照原《补充协议》中关于管理层股东剩余股权处置的相关条款执行。”

  2023年6月14日,公司向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以及武汉博瑞弘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回函(二)》,明确同意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倍市盈率计算股份转让价格,并要求双方尽快推动协议签署。

  2023年6月24日,公司向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以及武汉博瑞弘发送了《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7月8日,双方线上交流,公司再次明确表示同意受让股份,请转让方尽快对公司发送的协议进行反馈推进,但转让方始终未予以回应直至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20倍市盈率收购其部分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认为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以及武汉博瑞弘未在《通知函》中明确管理层股东的具体转让价格,公司在收到《通知函》后积极与转让方沟通股份转让事宜,并两次发函要求其进行转让,但转让方由于自身原因一直未能对其是否转让及转让数量进行明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补充协议》三次违反,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解除的情形。同时,转让方的违约行为也造成了股份转让无法进行,造成公司目的不能实现,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因此,公司在作为原告的诉讼中主张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无需受让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所持股份并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公司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就部分剩余股份收购事项仍存在争议和纠纷,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根据后续协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4.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及7.4.2条“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 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未有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2023年报告期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2022年年末净资产248,246.84万元,则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诉讼、仲裁等相关事项披露标准为 24,824.68万元。前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所执行的相关信息披露标准,且公司在报告期内任意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也并未达到相关信息披露标准,故公司未就所有诉讼事项披露临时公告,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了与景川诊断之间的五起诉讼(公告编号:2023-020、2023-034、2023-035、2023-036、2024-021),其他相关诉讼均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自收到《通知函》后与景川诊断少数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和2023年6月14日,就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拟转让的股份数和转让价格向转让方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回函(二)》;公司与景川诊断少数股东磋商期间,公司与转让方各自草拟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分别就各自草拟协议中核心条款进行多次线上、线下交流,但各方始终未对协议中核心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就相关事项订立重要合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各方协商过程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也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规定中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披露时点;《补充协议》5.2条中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 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马全新、胡淑君、武汉众聚成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此外,5.2条约定了公司收购管理层股东剩余股份的方式,包括与交易对价对应的50%现金、50%等值股票或100%现金收购两种方式。假设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7万元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估算《通知函》中10名管理层股东拟转让股份数的交易对价,估算的交易对价区间为7,783.04万元-10,377.39万元。由于《通知函》中并未明确转让价格,双方还处在初步的磋商阶段,管理层股东部分剩余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收购方式均具有不确定性,估算的交易对价也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2条中规定的对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前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补充协议》中存在对赌条件,是否收购、收购价格及收购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补充协议》中各方对业绩承诺、管理层股东剩余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转让方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的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具体情况转让方须在书面通知中一并告知投资方。各方签署《补充协议》时,转让方能否完成业绩承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收购价格及数量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根据《补充协议》5.2条中“管理层股东剩余股权的处置”的约定,包括与交易对价对应的50%现金、50%等值股票或100%现金收购两种方式,《补充协议》中对收购转让方部分或全部剩余股份的方式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收到《通知函》后,就是否根据《补充协议》履行收购转让方部分剩余股份义务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在收到《通知函》后积极与转让方沟通股份转让事宜,并两次发函要求其进行转让,但转让方一直未能对其是否转让及转让价格进行明确,直至转让方在诉讼请求中才明确价格,但公司认为,转让方发送的《通知函》,内容有重大瑕疵,《通知函》中没有明确股份转让价格,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具体情况一并告知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定义,可视为未通知。截至转让方起诉日前,转让方仍未对股份转让价格予以明确,公司认为转让方已经丧失了要求公司收购其剩余股份的权利。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转让方又提出《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中提出“转让方应当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2个月内向公司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当年度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数。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仍需按照原《补充协议》中要求的公司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的10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公司认为,转让方既未明确转让价格、又提出对原《补充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变更,因此,公司进一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对转让方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中“3-5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的要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质上仍享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企业确认上述金融负债的同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数股东不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再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应将上述金融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

  瑞玛精密 (002976)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或其子公司均有权提出由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收购交易对方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普拉尼德的股权。此外,在各方同意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时,估值按照发出少数股权收购请求时普拉尼德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8倍市盈率确定,如普拉尼德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2,662万英镑,估值上调6,000万元;如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普拉尼德100%股权整体估值超过160,000万元,则各方同意普拉尼德的100%股权整体估值按照160,000万元确定。 交易各方仅对少数股权的收购做出框架性安排,未对具体的股权收购比例、收购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公司未就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少数股权收购确认长期应付款。

  拓尔微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公司以不低于成都拓尔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20倍的价格(含税)收购企智恒所持的成都拓尔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 由于前述条款仅约定了未来少数股权收购的定价原则,并未明确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数量,同时亦未赋予少数股东单方面决定股权出售数量的权利,届时仍需双方就收购少数股权的数量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股权收购事宜,因此该条款并未导致发行人承担一项无法避免的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长晶科技 收购人权利条款: 上海半导体及南京瑞联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24个月内,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第三方按照2.5条约定提出收购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将股权出售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第三方,但是,无论如何,上海半导体及南京瑞联均有权选择不予出售,而不构成上海半导体及南京瑞联的违约。 少数股东权利条款: 首次收购完后,上海半导体及南京瑞联有权要求发行人收购剩余股权,但公司有权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具体收购时间,最晚期限为首次收购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24个月。但是,收购主体可以是发行人、长芯顺联或是发行人指定的任意第三方。 收购条款未明确上海半导体及南京瑞联是否执行远期收购要约,未约定明确的远期收购时间,也未约定届时收购股权的具体数量。考虑到目前新顺微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明显大于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现值,上海半导体、南京瑞联也无任何向发行人发出被收购要约的意向,上海半导体、南京瑞联保留新顺微剩余股权的其他获益方式可能性极大,因此,少数股东收购条款属于“极有可能不会发生的情况”。同时,即使上海半导体、南京瑞联要求回购,发行人完全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回购而不作为回购义务人。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未确认金融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补充协议》中关于景川诊断少数股东的收购安排仅为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未对具体的股权收购数量、收购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尚不具备达成正式协议的可执行条件。自公司收到《通知函》后,双方基于市场公允价格、整体发展规划及公司后续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进行不断磋商,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致使收购安排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前述事项并未导致公司承担一项无法避免的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故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未确认金融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相关规定。

  (三)说明公司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在景川诊断年度财务报告编制上的主要分歧,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是否取得景川诊断可靠财务数据,景川诊断年度财务报告的最新进展。

  景川诊断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2票,由公司高管担任的3位董事苏恩本、倪文、颜彬均投了“同意票”,并在表决票中写明:要求修改“公司年报中关于‘第三节重大事件二、重大事件详情(四)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承诺未履行’”表述,因此内容不符合基本事实且未经有权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依据,要求修改为“此项内容现存在争议,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最终认定结果以司法部门或其他第三方认定为准”。景川诊断另外 2名董事马全新、胡淑君投票了“弃权票”,理由:因涉及控股股东违反承诺事项,新增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中小股东已诉讼到法院,主办券商已发工作提示,监管部门已关注。但会议上关联董事仍对该内容不同意,要求修改议案内容,为避免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故投弃权票。

  公司取得的景川诊断财务数据来源于景川诊断定期提供的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包括景川诊断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单体财务报表附注基础资料(科目余额表、往来余额明细表、坏账准备计算表、当期及递延所得税计算表、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非经常性损益变动表、合并抵销过程表等);景川诊断 5位董事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并未对景川诊断2023年度的财务数据产生分歧,经景川诊断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与景川诊断提供的需经董事会表决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一致。

  景川诊断原计划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按期披露。

  根据景川诊断于2024年6月17日披露的《景川诊断:股票停牌进展公告》(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告),其公告中披露“目前公司年报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将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披露工作”,但因公司目前无法与景川诊断进行有效沟通,故暂时无法知晓是否能于6月30日前披露。

  (四)补充披露公司收购景川诊断后对应的股东权利、董事派驻情况、利润分配、三会运作以及日常参与经营决策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对景川诊断的控制影响情况,综合说明公司对景川诊断是否已失去控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收购景川诊断后对应的股东权利、董事派驻情况、利润分配、三会运作以及日常参与经营决策的具体情况

  2020年8月公司收购景川诊断后,成为景川诊断的控股股东,基蛋生物积极按照景川诊断《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权利,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加强对景川诊断的经营管理,公司向景川诊断委派 3名董事,经董事会提名及股东大会选举,并通过董事会参与景川诊断的重大事项决策。根据景川诊断《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公司高管担任的 3名董事按照景川诊断《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参与董事会的审议表决、履行其在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购景川诊断至今,景川诊断实施两次利润分配: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获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0.70元,派发现金红利2,655,100.00元;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获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为每10股转增4股,每10股派0.90元,共计转增15,172,000股,派发现金红利3,413,700.00元。

  自公司收购景川诊断以来,景川诊断董事会召开10次会议、股东大会召开7次会议、监事会召开11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景川诊断《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8/28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2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0/9/25 1、《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数,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苏恩本、倪文、颜彬回避表决。

  3、《关于根据本次股票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拟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延续贷款不超过壹仟叁佰万元的议案》; 8、《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12/22 1、《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 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4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1/4/27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9、《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与关联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数,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苏恩本、倪文、颜彬回避表决。

  11、《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及公司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公司关联方无偿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关联董事马全新、胡淑君回避表决。

  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2/3,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8/16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2、《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3、《关于公司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贷款及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贷款及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马全新、胡淑君回避表决。

  6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2/4/26 1、《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是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高管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票。3、景川诊断少数股东担任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票。

  10、《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公司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与关联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