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开展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是按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和开展全国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通知》(琼商务建[2011]141号)、《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232号)等法律法规,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

  答:当前,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较混乱,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单位、个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随意处置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整车,甚至有的市县已成为报废汽车的集散地,严重扰乱了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特种行业,国家及我省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整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打击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规范和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也是事关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报废汽车监管政策,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答: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促进和提高到期报废车辆的回收率,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答: 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主要在6个方面: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无资质回收报废汽车的非法行为。二是整治私拆乱解报废汽车违法行为。三是整治违法违规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的企业和个人。四是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五是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汽车等违法行为。六是加大对隐患突出和管理薄弱的场所进行清理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依法监管力度。

  (1)查处报废汽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车辆载客、载货营运行为。

  (2)查处将报废汽车倒买倒卖、转让或赠予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盗抢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3)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而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 (4)查缴车辆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报废汽车。

  答: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主要有7个部门组成。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实行全省部门系统间的上下联动,开展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整治。

  七、商务、公安、交通、工信、工商、质监、环保七个部门在开展报废汽车整治中是怎样分工合作的?

  答:商务、公安、交通、工信、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在全省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整治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体分工合作如下:

  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回收拆解企业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其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社会;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对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回收拆解资质并提交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严格对报废汽车注册登记清理和注销登记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仍未报废注销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依法收缴报废机动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汽车,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和个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依法移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或吊销经营资质;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研究制订限制营运车辆在到达强制报废期前转成非营运车辆下线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汽车零配件等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配合工商、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汽车零配件等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遏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汽车市场;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汽车,以及非法销售报废汽车配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切实履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对到期报废或即将报废的机动车,严格按机动车检测规定办理;搞好车辆检测统计,对未通过检测而应报废的车辆,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答:开展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具体分4个阶段组织实施:

  1.整治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特别是重点整治载客、载货营运的报废汽车。各市、县要有一名领导亲自挂帅,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责任到人。采取省、市县上下联动的方式,在主要交通干道进行截查收缴报废汽车,直接交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强制报废。

  2.集中收缴和处理仍然滞留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报废汽车,罚没倒买倒卖的报废汽车整车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零配件、盗抢车辆、改拼装车,查处非法拆解报废汽车的各种场所。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省限制报废营运车辆非法流失的措施和办法,对报废营运车辆实行有效管理。

  各部门要对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初步的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重点突击检查,堵塞漏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对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要针对本系统存在问题,通过举一反三,制定更加有效的措施,具体抓、反复抓,从源头上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从而进一步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监管的长效机制。

  (1)严密组织,落实责任。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2)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地区间、部门间的联动,加大报废汽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加强宣传,及时曝光。各市、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整治情况。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报送信息,沟通情况。各市、县要加强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情况,切实做好本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答: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报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凡发现私自处理和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应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情况一经核实并受政府相关部门罚没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一)发现私自处理和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及网点的,可向各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进行举报。

  (二)发现有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可向各级公安车管、质监等部门进行举报。

  (三)发现报废的客运汽车、的士上路行驶的,可向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车管等部门进行举报。

  (四)发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处理报废汽车的,可向各级商务、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五)发现汽车修理厂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拼装汽车、已到报废期的车辆未按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更换新车后仍取得营运证进行运营的车辆,可向各级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举报。

  (六)发现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汽车市场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进行举报。

  (七)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汽车经营、经销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可向各级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进行举报。

  (八)发现未通过排气污染检测的汽车上路行驶的,可向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商务部门进行举报。

  答:目前,我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2家及其下设的11家分公司。具体分布在北片区和南片区的以下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