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徐某、张某共同将停放在某乡镇停车场的1辆奔驰轿车、1辆奥迪轿车用板车托运的方式盗走,并将奔驰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车商李某,将奥迪轿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车商周某、陶某。

  车商周某、陶某试图通过签订所谓“转押协议”、拍摄出售人“自担法律责任”视频方式规避查处。经鉴定,被盗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6万元,被盗奥迪轿车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车商李某、周某、陶某明知是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汽车,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汽车不能买。正规的二手车辆买卖,首先,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证书、车辆注册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并核实凭证载明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确保手续齐全、合法;其次,应当到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遇到低价车,便宜不能贪。心莫贪、手莫伸,这种便宜车不能买,广大车商、群众在收车、买车时,应核对来历凭证,确认车辆来源是否合法。若收购赃车被查获,车辆会被追缴,人财两空;收车人亦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身陷囹圄。

  3.签订免责协议、录制免责视频,不能免除法律责任。明知车辆无任何合法手续、凭证,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即使与出卖人签订免责协议或让出卖人录制免责视频,仍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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