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姜叶萌 张宁 记者 袁玮)“回收旧家电的人爬到外墙上拆空调外机,当时我还提醒他安全第一,系上安全带。没想到,我在弄堂口抽根烟的功夫,人就摔了下来。”法庭上,卖旧空调的朱某回忆起当时场景仍难以释怀。为了回收一台旧空调,罗某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爬上高墙,拆卸作业中不慎摔落而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究竟谁该承担责任?近日,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朱某的家因为要动迁,便叫来回收旧家电的罗某。罗某看到朱某邻居陈某家的空调,便问空调卖不卖?陈某与朱某是多年好友,陈某搬到外地很少回来,便把家里的钥匙交给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后,罗某去处理空调。空调外机放置在石库门顶端上,距离地面5米左右,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罗某说:“我干了十几年了,没关系。”于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爬上高处开始拆卸作业。此时,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烟,没过一会,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声音,这才发现罗某摔在地上。朱某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一天后,罗某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居委会组织罗某的家属、朱某和陈某调解,但由于几方对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无法达成共识,罗某的家属只得告到虹口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不是专门收空调的,并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其拆空调过程中,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是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作为从事回收旧家电十几年的人员,罗某有足够的经验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风险,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自行选择不装备安全防护用品,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风险”。朱某尽到提醒义务,亦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事发第二天,已将350元货款给付陈某。陈某对其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此前自己曾处理过陈某家的阀门、冰箱,陈某从未提出异议。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陈某则辩称,自己与朱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由于涉案区域动迁,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陈某不需要的旧物出售,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也从未收到过朱某所谓的350元货款。自己也是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的。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但朱某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家属、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受陈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调,故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