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塞鸿秋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ATEK PHILIPPE”等商标权手表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口侵犯“PATEK PHILIPPE”等商标权手表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1月2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汉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收银机等货物到乌克兰,报关单号:495。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未申报货物:石英手表150个、机械手表1个标有“PATEK PHILIPPE”商标;机械手表1个标有“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石英手表1188个标有“PANDORA”商标;石英手表195个标有“EMPORIO ARMANI及图形”商标;石英手表551个标有“GUESS”商标权;石英手表78个标有“TAG HEUER图形”商标;石英手表250个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石英手表11个标有“CHANEL”商标;机械手表1个标有“OMEGA及图形”商标;苹果手机包装盒(含说明书)4619个标有“iPhone”商标;电子烟1112支标有“ELF BAR”商标;电子手表2656个标有“CASIO”商标;石英手表160个标有“HUBLOT及图形”商标。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标有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