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紧俏车型时,竟不惜以“高价售卖,低价开票”的手段逃税牟取暴利。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税务稽查部门查获一起汽车销售公司隐匿收入、购车者虚开车购税发票的双重偷逃税款案。

  2023年,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两份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和机动车发动机号相同,但销货单位却不同。更为蹊跷的是,两张发票上列出的销售价格居然有15万元的价差。稽查人员决定从发票票面信息的销货单位作为突破口探究真相。

  经初步核查,举报线索涉及的汽车销售企业B公司,经营地点在哈尔滨市。稽查人员首先对B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原来,当前汽车销售行业中有个别企业在销售紧俏车型时,不同程度存在“加价卖车——拆分购车款——低开发票逃税”的违法行为。稽查人员针对B公司汽车销售状况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从汽车生产厂家购进汽车,均以平价转卖给另一家L公司,而这家L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

  在稽查人员调查过程中,举报人提供了部分购车客户名单。这些购车人名下的车辆正是B公司出售给L公司的那批车辆,汽车的销售流形成了闭环。通过向购车人调查了解,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特殊现象:车主从B公司购买汽车,发票却是从L公司处取得,购车方式均是贷款购车,而发票票面价格均低于实际购买价格。

  在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的指导下,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公司实施了立案检查。通过调取企业账簿,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汽车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进货价格,企业长期“负利”经营。通过从购车人处取得的购车贷款协议中稽查人员发现了其中奥秘。

  原来,购车人向B公司购买车辆,均由L公司为其代理申请汽车金融贷款并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L公司将汽车实际销售价格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贷款额,由购车人分期支付;另一部分是实际售价与贷款的差额,作为服务费,由购车人以现金形式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所谓的“低价售车”根本就是为偷逃税款上演的一场数字游戏。至此,B公司与L公司平买平卖,“无利”销售汽车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最终,在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面前,B公司实际经营者承认了其非法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B公司被处以补缴税款179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加收滞纳金。

  目前,该案涉及的另一关联公司L公司及相关购车人员违法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已依法另案处理。此外,办案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了外省某企业和个人也存在相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销售企业隐匿收入以及购买人虚开车购税发票双重偷逃税款案件。一方面涉案企业利用拆分销售车辆价格的形式,通过账外循环,逃避纳税;另一方面,购买人利用低开购车发票的形式,少缴纳车辆购置税。涉案嫌疑人由最初的个人非法购买发票到利用公司隐匿账目低价开具发票,其违法手段实现了隐秘式升级。本案的查处也给汽车销售企业和购车市民敲响了警钟,切莫因贪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税务机关将严厉打击以违规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提车费、信息费等方式转移销售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

  该局公职律师表示,涉案企业利用发票虚开的形式,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违法手段在汽车销售市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必将受到严厉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