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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生产性废旧金属” 具体指什么?

  再生资源: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地膜、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