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车主因购买到事故车或存在质量缺陷的车型而要求销售方“退一赔三”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最终结果无非是销售方是否退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近期,澎湃新闻就报道了一起因销售“问题二手车”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案例。

  齐某是一名二手车商,自2019年开始从事此行业,和很多同行一样,他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来吸引意向客户。他所销售的大多数二手车都是从网上拍卖下来的,向客户描述车辆情况时,起初他都会如实相告,包括车辆的优缺点。

  本案的主犯,则是这个原本“老实”的二手车商齐某。2023年2月新年以后,齐某教授给了其员工汤某一套全新的售卖方式:先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极其便宜的二手车,比如一辆2023年的奔驰车,仅使用过几个月,只卖56000元。这样的“广告”自然会吸引很多的客户前来咨询,汤某就与其他同事带客户现场看车。如果车辆从外观上看不出问题,客户便会签下机动车委托交易合同,随后缴纳1至2万元的定金。

  一旦客户签字付款,齐某便露出真面目。他会告知客户“一些问题”,例如,这辆车原本用于营运,转为非营运用途后,十五年后将强制报废,过户时需提供营运证明,且保险费用极高,让客户不得不放弃购买这台车。此时,客户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暗藏陷阱:若放弃购车,需支付车价30%的违约金。

  客户在不满和无可奈何之时,汤某等人会引导客户考虑店内的其他车型,并告知之前的定金可以折抵车价。此时,客户所面临的就是齐某用极低价格回收过来并进行简单整备的泡水车、事故车。从外观上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实际质量肯定大不如前,还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客户对此一无所知,为了避免损失,最终被迫选择了这些存在问题的二手车。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低价车吸引客户,再迫使客户转买问题车,这样的行为自然法理难容。检察机关经过收集同案犯供述、5人钱款往来流水、对20余名被害人悉数进行询问后,已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3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齐某、程某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伙同他人,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

  2024年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齐某等5人的诈骗案件,并当庭宣判。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一年九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以三万元至七万元的罚金。

  本案齐某等人在销售二手车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欺诈手段,将泡水车、事故车伪装成正常二手车进行销售,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方面: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通过欺骗手段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非法获取客户的财物。他们明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真相,诱导客户购买,显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齐某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他们先以极低价格发布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再利用合同陷阱迫使客户放弃原定车辆,转而推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泡水车、事故车。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客户财产的损失。

  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案中,客户因被欺诈而购买了价值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犯。

  客观结果:客户因齐某等人的欺诈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且这种损失与齐某等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齐某等人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行为恶劣,影响范围广泛,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齐某等5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期从一年九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以三万元至七万元的罚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把泡水车、事故车包装成二手车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底线。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