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石家庄棚改任务为新开工20778套,基本建成20612套。那么,2018年石家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呢?2018年棚户区改造进展如何呢?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采用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

  1、被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3058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房屋: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900元/平方米.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改建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得记载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实测结果超出房产证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的80%进行货币补偿。

  4、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20元/平方米计发一次。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12个月。

  7、被征收人应交的水、电、暖、通信、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结算清。

  (1)固定电线)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一次;

  (1)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奖励300元/平方米。

  (2)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1—31日内(含31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奖励200元/平方米。

  (3)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1—40日内(含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奖励100元/平方米。

  (4)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楼房以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10000元。

  (5)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楼房以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5000元。

  (6)凡在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鼓励项目范围内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补助:

  (1)被征收人自愿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

  (2)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属于低收入家庭、它处无住房且实际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房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小房)20元÷平方米计发2次。

  (2)搬迁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30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领取地点另行通知)。

  (1)固定电线)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1—31日内(含31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40日内(含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4)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楼房以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10000元。

  (5)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楼房以单元为一个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5000元。

  (6)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超过40日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本着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等价值量”调换原则,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确定回迁房屋面积,贴近户型面积安置,原则上一套调换一套。如被征收房屋为非成套平房或为非成套低层楼房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按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超过该项目设计最大户型的,依贴近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分套选房,或遵循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产权调换房源制定的“选房原则”执行。

  (1)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部分加公摊补助,按照“等价值量”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2900元/平方米正负楼层差价计算,给予回迁房面积。

  (2)被征收人合法无房产证部分的补偿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等,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费可抵顶差价款或房屋面积。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2018年7月中旬,全市开工改造住房17429套,基本建成住房24776套。截至2018年7月中旬,棚户区改造开工项目清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