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将花了4000多在某商家那里买了一台电脑,半年后男子觉得用不上电脑,闲置下来不如换钱,于是就找到了商家,商家说大概能换2000多元,于是男子将电脑寄给了商家,半个月钱款久久不能入账,商家还称只能给1800,男子让商家把电脑退回,商家称电脑已经拆了,男子弄的他很不爽,不想退了!

  在那个炎热的夏日,半年前,王先生踏进某广场的一家电脑店,选购了一台崭新的电脑。当时的他,满心欢喜地带着这台价值4540元的电脑回家,期待着它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便捷与快乐。

  然而,半年后的今天,王先生却带着这份困扰与无奈,联系上了当时的商家张某,询问是否可以回收这台他已不再需要的电脑。

  张某的回答是肯定,但却告知他,这台电脑的回收价格大概只有2000多元。这个回答让王先生感到惊讶,半年的时间,这台电脑的价值就已折旧如此之高?他心中虽有疑惑,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一价格,毕竟这台电脑对他来说已无用处,不如换取2000多元的现款。

  于是,王先生叫来一个跑腿的,将电脑送到了张某的店里。他期待着三天后,张某能对他的电脑进行评估,然后将钱打给他。然而,三天过去了,却没有任何动静。他开始心生不安,再次联系张某,张某却又告诉他,需要再等一周。

  一周过去了,但张某仍然没有将钱打给王先生。这时,王先生开始焦虑起来。在这期间,张某曾告诉王先生,回收的电脑只能给1800元。这个价格让王先生感到愤怒,他觉得这是张某在刻意压低价格。他决定不再与张某协商,而是选择了终止交易,要求张某将电脑寄回给他。

  然而,时间过去许久,王先生的电脑却始终没有回到他的手中。他明白,张某是打算既不寄回电脑,也不支付钱款。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求助于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帮助他曝光这家黑店,拿回自己的电脑。

  王先生带着调解员来到了张某的店中。面对调解员,张某的态度十分嚣张,一见面就指责王先生辱骂了他。但调解员并不接招,而是冷静地问张某:“王先生的电脑在哪里?能否拿出来给王先生看一看?”

  这时张某的妻子开口解释道:“因为回收的电脑需要拆开一项一项的检测,才能正确估量价格,所以耽搁了许久。”然而这个解释在调解员看来显然并不充分。

  调解员指出:“可是你和王先生当时已经达成了协议,答应三天内将评估价格搞出来并将钱转给他。这是聊天记录上明明白白的事实。”

  面对铁证如山的聊天记录,张某的态度仍然嚣张:“现在王先生搞得我不爽,我不想和他对话。”接着便对调解员和王先生下达驱逐令:“现在你给我出去。”调解员并没有退缩,反而更加坚定地说:“那么你将王先生的电脑拿出来。电脑是他的,你钱不转不能占着别人的电脑。”

  这时张某的情绪彻底爆发了,咆哮道:“这个店是我的,店里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的,我看你们敢动我的东西试一下。”好汉不吃眼前亏,调解员和王先生看到暴躁的张某赶紧离开了。

  随后王先生就报了警,民警陪同王先生来到店中,在民警的调解下,王先生向张某赔礼道歉,张某也将2000块钱转给了王先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先生和张某之间的回收电脑的协议属于一份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电脑寄回给王先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得到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张某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并将电脑寄回。如果张某不履行这些义务,王先生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此外,《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张某故意压低电脑价格或者检测电脑质量不符合约定,王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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