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我不是故意去拿电线的,我是去遇到电线才拿的电线”“老板拖欠我工资,我就来拿东西抵债”理不直但气壮。

  2023年6月,黄某,也是足浴店前店员,因前老板拖欠其工资,来到威宁县海边街道正在装修的某足浴店,在凌晨打电话给收购废品的蔡某,让蔡某来收购电缆线,将正在装修的足浴店内的电缆线以十五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处。

  黄某向蔡某谎称店内的电缆线是老板因为差自己的钱拿来抵账的,于是黄某和蔡某各抱一部分电缆线到蔡某的三轮车上,黄某以640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蔡某。次日,足浴店装修人员发现店内的电缆线被盗便报警。

  经查实,从蔡某处扣押到涉案的35平方红色电线平方黄色电线平方红色电线日,经威宁县区域经济发展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元。

  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小编提示:“不问自取是为盗也”,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进行维权,案件中黄某因与足浴店老板的经济纠纷而自行处置足浴店电缆线的方式并不可取也不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