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想出手两张礼品卡,没想到却摊上了一件糟心事!”近日,北京居民鲍女士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其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遭遇了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交易欺诈:买家拍下其售卖的星巴克星礼卡后“卷卡失踪”,迟迟不付款。她提出维权后,平台方的事后干预也以“追损失败”而告终。

  “平台页面上仅显示‘买家已拍下’,容易让人误认为买家已经完成所有步骤,且没有任何预警功能,15分钟后才提示对方未付款,聊天界面的这种系统提示是否具有误导性?举报后处置期最长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是否对问题账号有所处置?此外,平台的追损手段是外呼,即通过电话和短信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这种形式追损成功的可能性极低,而且仅两次追损就放弃了帮助受害者维权,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处理渠道,这是否尽到了平台义务?”鲍女士对二手交易平台的举报和监管机制提出了疑问。

  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某二手交易平台客服,对方回复称:对于此类虚拟物品,建议卖家在看到已付款时才能发货,否则对方拿到卡号密码后即可使用。如果买家拒绝付款,可以积极向平台反馈。经确认属实,平台会对相应账户进行相关处置,包括限权和冻结。对于追损,平台会积极履行职责,但因为平台并非执法部门,无法保证100%能追回。只能通过电话形式,如果对方拒不处理,平台会对账户进行处置。

  “随着二手物品交易的规模快速壮大,因二手物品交易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复杂。”陈强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适用“退一赔三”规则的前提在于,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主体应属于“经营者”。

  “从性质上来说,二手商品并非新品,商品原貌本身无法鉴别,所以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范畴。”陈强认为,如果二手商品存在部分瑕疵,但不影响商品的正常使用,这与售假、贩假类的交易存在本质的区别。消费者通过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应当对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认定是“交易欺诈”。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实施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认定进驻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关键还是要判定,该卖家是否利用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陈强说,如果卖家偶尔出售自己购买或使用过的二手商品,不属于利用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则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如果卖家长期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对同类产品进行多次重复销售,相当于把平台作为自己经营商品的平台,那么就应纳入“经营者”的范畴,则可能构成交易欺诈。

  对此,陈强认为,平台确实很难在海量的交易中,保证对每一笔具体交易进行完备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此类网络诈骗行为进行预防、消除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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