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申请到了误工费赔偿,谢谢你们!”近日,宿迁市泗阳县的七旬老人陈大爷收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这起案件的讨论焦点在于超过60岁能否主张误工费。陈某平时以收购废品来补贴生活。今年5月,陈某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撞到,陈某左膝盖受伤,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9000余元。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汽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在赔偿协商过程中,陈某提出需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8万元。而王某名下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但陈某早已经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且陈某并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记录等材料证明自己从事劳动,因此陈某无权索要误工费。

  双方对赔偿误工费的主张各不相同,陈某于是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民事支持起诉协作办法》,将线索移交泗阳县检察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申请赔付误工费?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了解到,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而现实中,部分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

  记者查询相关判决发现,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全国部分地区已有相关判决。比如,在湖南全省法院2023年度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中,“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食其力仍可获赔误工费——刘某诉王某、湖南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是支持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赔偿误工费的案例。山东、河南等地也有支持超龄劳动者误工费主张的判决。

  “我们为了调查陈某受伤前的劳动情况,走访了陈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周边邻居和废品收购站老板,证实了老人平时靠收废品卖钱补贴生活。”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机关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被送医10天后出院,但因车祸导致的左膝盖受伤行动不便,出院后一个多月都无法出门收废品,因交通事故导致耽误正常劳动的情况属实。即本案中,陈某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遭受了事故伤害,其通过付出劳动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王某造成的伤害而减少了。

  “因为陈某收废品都是现金交易,所以我们还引导法律援助律师调取了陈某邻居、废品收购站老板等人的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确定陈某在事故发生前确实是依靠废品收购获取报酬。”承办检察官介绍。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事故发生时陈某虽已超过60岁,但根据调查情况,能够证明陈某在事故发生前确实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赔付误工费的诉求合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6月12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8万元;同日,泗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陈某诉讼请求。在此期间,考虑到陈某因事故住院产生医疗费用,而赔付尚未到位,泗阳县检察院还向陈某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以解其燃眉之急。

  检察官提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未限定当事人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陈某因交通事故耽误正常劳动取酬,保险公司应将误工费纳入赔偿范围。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元,于8月25日前履行完毕。

  “办理此案最大的感受就是要依法办案,重视证据的收集,研究法律规定,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承办检察官表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时,应根据其在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仅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社会传递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