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的名牌手表被人抢走。游客认为,根据旅行社提供的合同附件中的保险保障明细,他可以获赔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案原告杨先生(化名),家住山东济南。据他说,自己经济条件不错,很喜欢旅游,希望在有生之年走遍国内外的名山大川。

  杨先生说,基于这样的想法,2014年8月8日,他与广州一家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杨先生委托旅行社向一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购买境外旅游保险,为其南极三岛23天的跟团游投保。

  杨先生说,合同附件六载明了保险公司境外旅行保障明细,明确了保障范围。其中第3项约定保险项目:行李及个人财物赔付限额为3万元。

  2014年11月14日,杨先生在阿根廷旅游期间,被当地的“飞车党”抢走一只“宝玑”牌手表。杨先生说,这个手表刚买不到一年,买时价格约16万元人民币。

  回国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过,保险公司却说,公司保险单上约定:“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只同意赔偿给杨先生1000元。

  杨先生说,当初自己将2人共计32万元团费交给旅行社时,对方说其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而且旅行社在介绍相关赔偿项目时明确表示,对财物损失是赔偿3万元。

  杨先生还说,自己在旅行社投保的保单一直没有收到过。现在手头的保险单复印件,是2015年1月,也就是事发后3个月,保险公司交给他的。上面载明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为1000元,该条款与旅行社签的合同中的保障明细中的3万元财物保险限额不一致。该保险单自己从未见过,也未签名,因此不予认可。

  但保险公司认为,第一,公司2014年10月23日出具保险单后,才将赔偿限额条款一并交给了旅行社,而杨先生是2014年8月8日签的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向杨先生提供了旅行保障明细。

  第二,杨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附件六中的旅行保障明细,是旅行社提供的,并非保险公司提供。

  不过,面对提供杨先生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找到,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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