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近期常有三、四个未成年的小孩来店里出售电瓶。因未成年小孩几乎每天都来出售且出售的电瓶数量较多,小林怀疑电瓶的来源,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并没有过多询问,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回收。小林还留了一个心眼,为了防止日后被发现,每次都用现金和几个未成年小孩结算。
在小林回收了十几次电瓶后,几名未成年小孩因为盗窃电瓶而落网,小林也被传唤到了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小林因明知销售给其的电动车、电动车电池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小林自愿表示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小林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