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一九年 第 1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需要办理的许可和备案包括: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请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并打印。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查询不到备案情况,也可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网站上自行填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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