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小小的废品回收站遍布各城镇,不得不说其对方便群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物资再循环利用,变废为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合法经营固然是利国利民,而违法经营则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像以下这起隐瞒犯罪所得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来了解……

  陈某甲像以往一样,盗窃到电缆等物品后,习惯性地销赃到梁某某、柯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梁某某、柯某某明知道陈某甲带来销售的电缆可疑的情况下,依然予以回收。该案中梁某某、柯某某在觉得物品可疑的情况下,不问来历,放任收购,虽然他们获利金额(约200元至500元)不大,却对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按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由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是不得作为旧货经营的。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梁某某、柯某某已被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图小利而以类似梁某某、柯某某这种运营模式进行废品回收,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经营者不在少数。如今,梁某某、柯某某已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他们这种现象,却给人们留下许多思考。有句公益广告宣传用语说得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广告语往往用作对动物保护方面,用在梁某某、柯某某身上亦恰当不过。如果没有他们收赃的行为,陈某甲等人所盗窃的赃物便没有了着落点。犯罪念头无从泛起,源头犯罪必然随之减少,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方能得到保障。

  在此,检察君也提醒广大废品回收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合法经营,共同守护法治、健康的经营环境,切莫让废品回收站沦为犯罪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