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闲置物品交易的普及,网络平台成为闲置物品交易的重要载体,闲置物品交易维权问题不断发生,那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买到假货都可以“退一赔三”吗?近日,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并督促履行了这样一起买卖二手空调引起纠纷的案件。

  今年7月,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某品牌空调。到货安装后,唐某向该品牌服务商请求验真,经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空调并非该品牌公司生产,是贴牌产品,故唐某向西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省,法官决定采用“线月,法官向被告高某告知,其售卖假货,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唐某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也就是由高某赔偿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16500元。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高某赔偿唐某15500元。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并督促高某履行。后被告高某在一周内已完成给付义务。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在转售个人闲置物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据了解,二手平台的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如果出卖人的销售行为有经常性和盈利性,则需要根据其实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对其是否系“经营者”进行综合审查。若被认定为“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就会考虑违法成本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法行为的发生。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审慎下单,在正规平台购物,申诉有门,维权有道。经营者也需注意,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约依法履行义务,不作虚假宣传,保证质量,诚实守信经营、合法有道生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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