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转让条件1。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并办理转移登记。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南宁市居民身份证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个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非现场身份证的,需提供南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乘车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身份证需提供南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或其他机动车权属转移证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之间转让车辆,可在车辆管理所现场二手车交易税务现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原车主为单位企业的,需到市国家税务局或当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二手车交易税)
5.新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调配通知单》。
首先去车辆所在的二手车市场检查相关车辆,确保车辆正常合法。在交易市场支付交易费用,领取交易发票。;
拿着买卖双方的交易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到车辆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换领车辆行驶证。;
在车辆对应的保险公司变更车辆申请人。没有变更保险通知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类:反光号牌费100元(拖车类50,摩托车类70),行驶证费15元=115+临时号牌5元(两辆公交车和一辆货车,如果车牌不改,车管所只收15元行驶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