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鉴定评估师,或者受人委托鉴定摩托车评估的人,在车辆鉴定完,需要给委托人出具的合法性鉴定文书。

  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电机):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车辆保险: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45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备注:本报告书和作业表一式三份,委托方二份,受托方一份。结案后保存电子版档案。

  [1]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以它们评估结果的加权值为最终评估结果的方法。

  [2]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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