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瞒年龄、奢侈品回收……责任该咋划分?16岁小陈悄悄将妈妈的钻戒以2万余元价格卖给奢侈品回收公司,公司坚称小陈隐瞒自己是未成年人所以公司无责任。那么,责任究竟该咋认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该案件,法院判决:奢侈品回收公司退赔4万。

  近年来,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甚至出售贵重物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因此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此,华商报记者联系法官说法的同时,找到律师对此类事件进行解读。

  父母离婚后,小陈一直随父亲生活。后小陈的母亲李女士再婚,并购买了价值约十万元的钻戒作为婚戒。

  为了充值游戏、打赏直播等花费,2022年8月,16周岁的小陈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钻戒出卖给奢侈品回收公司,变现两万余元。在签订合同时小陈谎称其已经20岁,并填写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而公司并未核对小陈的身份证件。

  2023年2月,李女士发现婚戒丢失,询问之下,小陈才将此事和盘托出。李女士于是联系公司,要求退还戒指,但是公司表示戒指已经卖出,因为时间过长已经无法找回,也无法提供买家的信息。李女士作为女儿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对此,涉事奢侈品回收公司表示,买卖过程秉承双方自愿原则,“我们已经支付了签订合同的金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是小陈故意隐瞒了年龄,责任不在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为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其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对于产生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未对案涉戒指的所有权人尽到核实义务,亦未对小陈的年龄尽到审核义务,且其作为经营奢侈品销售、回收的公司,不能说明戒指售出价格,也不能提供售卖账簿,存在主要过错;小陈在订立合同时虚报年龄,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3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碑林法院了解到,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赔偿四万余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祁航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了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本案中的买卖,其效力认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然,法定代理人可以事先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在旅行期间允许购买门票、当地纪念邮票等,有了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这些行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在于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知道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但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祁航说,本案中,除了民事行为的效力外,更需要关心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直播打赏乃至出售贵重财物的行为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正确三观的建立不仅需要社会的引导、学校的教育,更需要家庭的教育和关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和言传身教能够给未成年人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监护人应当更多地关心孩子的心理状况,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此外,社会单位也应当严格身份审查,不得与未成年人进行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交易。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小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小陈销售奢侈品钻戒属于买卖合同,如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合同应归于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无法返还的,将根据过错承担与之对应损失。

  赵良善表示,涉案奢侈品公司在与他人签订奢侈品买卖合同时,明知标的物价值巨大,且对方年龄可能存疑,未核实身份,对于未成年人交易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合同无效占主要责任,且无法提供销售价值及去向,对于损失过错较大;小陈隐瞒年龄出售昂贵钻戒,小陈的母亲未妥善保管自身贵重物品,对于交易物品损失亦存在过错。

  赵良善称,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亦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旨在规范市场交易,改善经济环境,践行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但最终还需要家长配合引导,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给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将家庭教育和法律相辅相成,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