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我在本市一家大型商场工作,因效益不好离职,离职时双方因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发生争议。请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李律师: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的规定执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2)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执行;(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该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你加班工资的基数。

  黄先生:我经营一家店铺,不久前从店里拆下一台空调,我看这是台进口的三菱空调,就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售,后被买走。但该人使用后发现并非进口三菱空调,现找到我,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一赔三。请问对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李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对方提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证明你出售商品行为存在欺诈,其次还要证明你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如果你打着卖闲置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物品,数量、价格已经远超出正常闲置物品的范围,可以视为经营者。反之,如果的确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闲置物,出售物品数量不多、频率不高,属于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则不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陈先生:我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最近离职,因为社保方面的问题,正在和公司交涉。如果交涉无果,请问离职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是多长?

  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你提出劳动仲裁时效期限自你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