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以有序的市容环境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废品收购站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新华东街、新华大街、新华西街、二环路周边、城市快速路周边、成吉思汗东街、成吉思汗大街、成吉思汗西街、小黑河两岸、各出城口周边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及其他相关区域设置的独立支撑式大型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广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周边和二环路以内的废品收购站。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整治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超出批准期限,或者虽在批准期限内但不符合城市管理规范要求的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和使用者自行拆除;废品收购站由经营者自行搬迁。逾期未拆除或搬迁的,依法进行拆除。

  三、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四区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整治工作,户外广告业主和使用者、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对综合整治工作给予配合。

  四、强化执法保障和舆论宣传力度。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发挥执法保障作用,积极协调社会各界和各级新闻媒体,支持综合整治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执法和社会舆论环境,有力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