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区)分局”)《关于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鎏金山街2311号租赁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场地建设建设再生资源加工项目,新建彩钢板房300m2及废钢铁切割线万吨,项目仅切割废钢铁,严禁拆解和切割报废车辆。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排放。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收集的烟尘及金属碎屑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开区(头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新疆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鑫玉鑫废旧物品回收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区)分局”)《关于对新疆鑫玉鑫废旧物品回收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0〕12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司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8.3万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鎏金山街2311号租赁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场地建设建设再生资源加工项目,新建彩钢板房300m2及废钢铁切割线万吨,项目仅切割废钢铁,严禁拆解和切割报废车辆。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经开区(头区)分局办理许可手续。(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烟尘采取移动式烟尘收集器收集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后排放。(四)运营期

  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五)项目无生产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同生活废水排入厂区现有的玻璃钢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清运。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收集的烟尘及金属碎屑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七)

  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